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跨校修读及课程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跨校修读及课程学分认定与
转换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跨校修读及课程学分认定与转换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跨校修读对象是具有我校学籍且已完成注册的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跨校修读类型及管理
第三条 跨校修读类型
(一)学生自主申请跨校修读课程:
1.利用假期时间赴外校修读课程;
2.在休学期间赴外校修读课程;
3.研究生学习期间自主申请赴外校修读课程。
(二)依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申请参加跨校修读的学生,修读期间除按修读学校的规定向修读学校交纳相关费用外,还须按规定向我校交纳学费并完成相关注册手续。
第五条 研究生期间的中期考核、论文开题、毕业创作(展演)、论文答辩等各项考核环节必须在我校完成,不接受跨校修读期间的相关申请。
第三章 跨校修读办理程序
第六条 跨校修读前办理程序
(一)跨校修读办理时间:
申请跨校修读手续办理时间为每年6月份,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二)申请跨校修读前填写:
1.自主申请跨校修读课程的研究生应填写《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自主申请跨校审批表》,经研究生导师、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批。
2. 依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的研究生应填写《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依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审批表》,经研究生导师、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批,研究生持审批后的跨校修读申请表报申请修读的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方可跨校修读。
(三)未办理任何手续,自行跨校修读课程的,其所修课程成绩不予承认,不予记载。
第七条 跨校修读后办理程序
跨校修读结束后,研究生应及时返校报到,并向我校所在教学单位提交相关课程的上课记录、考试记录、修读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成绩单或成绩报告表。
第四章 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的范围及要求
第八条 学分认定范围
(一)研究生自主申请到外校修读课程可作为方向选修课的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
(二)研究生依校际间协议赴外校修读课程应对照其研究方向的培养方案要求,可作为必修课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
(三)未经双方导师同意和教学单位批准,学生跨校修读期间不得更改学习计划,私自学习的课程不列入认定范围。
第九条 学分认定要求
(一)按照学习量对等原则,研究生的课程学分一般按每学期课内学时不少于16学时计1学分的方式进行折算。
(二)除校企联合培养协议规定之外,对研究生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认定与转换,原则上不超过所在研究方向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应修总学分的30%。
(三)超过学分与转换认定范围的,或研究生参加本方向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以外网络选修课程学习的,各培养单位可根据研究生个人意愿将课程成绩录入其成绩表。录入成绩的课程要求与专业学习有一定的相关性。
第十条 未经学分认定与转换的课程,不列入研究生评奖评优及毕业资格审定范围。
第五章 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的程序
第十一条 拟申请学分认定与转换的研究生应在返校后、收到修读学校课程成绩单的两周内,填写《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与转换申请表》,经导师同意、研究生所在教学单位的课程学分认定小组(由教学单位分管研究生教学的领导、导师等组成,人数不少于 3 人)讨论认定,连同成绩单原件或《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跨校修读课程成绩审核表》一起送交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二条 教学单位按转换后的课程信息录入研究生成绩表。成绩均按百分制录入。
第十三条 凡离校前未办理学籍保留手续或相关手续办理不齐全的研究生,其在校外修读的课程学分不予认定。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申请跨校修读的研究生在外校修读期间应严格遵守我校和修读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修读期间,学生须自行购买相关保险,个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安全责任由学生自行承担,修读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十五条 跨校修读结束后,研究生在正常教学时间逾期两周未办理报到手续并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或未经学校审批同意私自继续在外校修读,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之前学校颁布的《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跨校修读管理办法》(广艺政发〔2017〕264号)、《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与转换办法(试行)》(广艺政发〔2018〕207号)同时废止。